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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廣益千錘百煉 物權立法終見正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4 08:15:46  



三、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物權法還應更加具體

1、主動回應外界爭議 五個方面强化國資保護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提請本次人大審議時,其中最大的改動是新版《物權法》草案著意申明了中國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爲主體”,幷從多個方面强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據權威人士表示,這是響應外界的爭議,以確保這部重要的法律能在此次大會上順利通過。(香港中評社)

  針對當前國有財産流失的實際情况,《物權法》草案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從五個方面强化了對國有財産的保護:

  第一,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産,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幷規定了哪些財産屬于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第二,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第三,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産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産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幷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是針對國有財産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産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北京中國網)

2、善意取得存在漏洞 爲國有資産流失開後門
  《物權法》草案中第111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有商榷的必要。“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爲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應該說,這樣的規定在一個法制非常健全、産權歷來都很清晰的國家是合理的,因爲這有助于保護正常交易,但問題的關鍵在于,目前中國上述條件尚不具備。(廣州《南方都市報》)

  按照“草案”第111條的規定,符合這樣幾種情形的,受讓人(即善意第三人)就可取得所有權: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轉讓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轉讓合同有效。瞭解國企“改制”內幕的人都明白,國企高管們要在這幾點上做到無懈可擊,簡直不費吹灰之力。(北京《中國青年報》)

3、管理層收購難規範 物權法相關規定太模糊
  《物權法》草案的第71條明確規定,國企高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産、集體財産轉讓,造成國有財産、集體財産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2條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産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甘功仁也認爲,僅憑以上幾條不能解决目前中國MBO領域中存在的大量問題。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出臺與《物權法》相配套的細則,進行很細緻、具體的立法規範MBO,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在國有股出售過程中,建立一套健全的程式。包括評估程式、决定權程式,進行公開化、透明化的運作,避免私下操作。(北京《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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