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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廣益千錘百煉 物權立法終見正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4 08:15:46  



四、强調公私平等待遇 保護私産力度尚不足

1、公權未受合理限制 與民爭利思維仍難改變
  物權法作爲中國民法的一部分,是一部闡述財産所有權的法律。在以公有制爲主體的中國,如何確定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各種私有制的法律地位,如何處理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間的關係,成爲《物權法》草案中最敏感的問題。在過去,中國只講所有制,不講所有權,沒有物權法,而且長期以來的觀念是,對公共財産即國家和集體財産的保護,優先于對私有財産的保護。(香港《文匯報》)

  衆所周知,物權法的誕生當歸功于2002年“合法的私人財産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政策突破。正因爲“合法的私産”受到了法律保護,才要區分“私産”和“公權”,才要制定更翔實的“物權法”。但是,在第五次審議中我們聽到的聲音却是“私産和公權受到同等保護”。這就是說,本該把重心傾向于體現憲法中“合法的私人財産受到法律保護”的物權法,如今還面臨的更爲複雜的“公權”保護的問題,而“公權”支配的,恰恰是由各級政府掌握的對“私權”的調配權力。說白了便是,“公權”能多大程度調配“私有財産”。如此,貌似“同等保護”,但在具體條款的制定上,便難免會與民爭利,弱化“私産”的保護。(上海《每日經濟新聞》)

2、公共利益不予界定 物權法難達實質性作用
  《物權法》草案第49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這條規定語焉不詳,爲政府實施“合法傷害”提供了潜在的空間。(北京中青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指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當複雜”。既然“公共利益”得不到清晰的界定,如果有人打著說不清楚的“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害他人權利,受害者如何應對?當這種可能性存在時,將這樣一個混亂的概念作爲原則豈不草率?(上海東方網)

  此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有一項重要的立法原則,就是私人財産與公共財産同等保護。公共財産之所以存在,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個人財産體現的是個人利益,公共財産體現的是公共利益,既然私人財産與公共財産是同等保護的,則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也就是同等重要的,任何認爲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看法都是有違于《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的。在“同等保護”這一原則之下,怎麽可以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可以徵收他人的土地和不動産呢?(廣州大洋網)

3、平等保護公私財産 私産救濟條款必須明確
  在本輪《物權法》草案討論中,人們最爲關注、爭議也最大的,乃是國家與公有財産究竟是一種什麽樣的關係,私人財産與公有財産(包括國有財産和集體財産)能否得到平等保護。儘管立法機關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物權法》草案著重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不過,在《物權法》中明確地區分國有財産、集體財産和私人財産,這一點本身就容易被理解爲這三種物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司法機構也將給予不同的法律保護。(北京新華網)

  《物權法》要順應人們的觀念,重新界定公有財産與私人財産、政府與私人財産之間的關係,就得面對現實,通過嚴謹的立法設計,矯正目前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明顯失衡的現實。但是,對于補償標準,《物權法》草案規定,“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幷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所謂“國家規定”、“妥善安置”,在法律上都是含糊不清的。(廣州南方網)

  總之,外界曾經預測,經過2005年的鞏獻田公開信風波和一年的討論修改,《物權法》草案應當可以在這次的人大會議上通過。然而在本次人大會議上總理溫家寶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幷沒有提及該法和私有財産的保護。相反,這份以民生爲主題的政府工作報告勾勒的多是中國未來在醫療、教育,特別是農村醫療和教育方面的利民措施。顯然,從“以民爲本”到“和諧社會”,中國領導人已經意識到了貧富差距和社會對立給穩定帶來的風險。

  毫不奇怪,在中國當前的特殊環境下,《物權法》本身及其帶來的爭議已經超越了經濟領域,在此情况下,對溫家寶報道未提《物權法》也似乎沒有必要做太多引申解讀。當然,該法的通過是遲早的事,甚至可以在人大閉幕後由其常務委員會議通過,然後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頒布。唯一的區別在于,在平等保護“富人洋房與乞丐要飯棍”的同時,國家至少應當讓乞丐相信,他們有一天會丟掉要飯棍,甚至住進洋房。(香港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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