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最牛釘子戶引轟動 物權法能否終結强制拆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24 13:38:52  



二、强制拆遷引發爭議 法律失衡必須予以矯正

1、拆遷程序顯失公平 房管局居然主動申請强制拆遷
  不少人對拆遷人的做法提出了質疑:在法院沒有裁定强拆之前,誰給拆遷人斷水、斷電、斷路的權力?因此,有報紙刊登文章稱:如果說吳蘋是“最牛釘子戶”,還有比吳蘋更“牛”的,那就是開發商,因爲這家開發商在住戶沒有同意拆遷而法院也沒有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就已經在他們的房子周圍掘地數米,斷水、斷電、斷路,將他們的房子變成“孤島”,讓房子喪失應有的商業和居住功能,這只有“最牛開發商”才能做得出來,其行爲暴露出“最牛開發商”那種傲慢與蠻橫:你不願意簽協議搬遷,我就有辦法讓你難看。或許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申請强制拆遷的居然是房管局,而開發商只是一個似乎無關緊要的“第三人”。本來屬于房主與開發商的民事問題,演變成了市民與政府部門的行政問題,這顯然有失公平。(廣州《現代快報》)

  當然,房産局這麽做幷不違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發布司法解釋稱,凡是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將不再受理。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裁决。被拆遷人在裁决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强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拆遷。

  換句話說,拆遷戶與開發商不可以就補償安置爭議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門裁决。于是,民衆對私人房産的保護,完全依賴于政府部門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却只能站在一旁袖手旁觀。(湖南紅網)

2、限期履行裁决違規 開發商起訴戶主更加荒唐無稽
  19日,九龍坡區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關于搬遷的裁决,幷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遷人3日內搬遷。如不履行,法院將强制執行。評論這則新聞之前,先來看兩會期間剛剛獲通過、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四十二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相信如果該案法官真正領會《物權法》的精神,幷本著照顧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不但不會給出這樣的裁定,而且根本就不會立案,即重慶法院根本沒有權力給出這樣的不公平裁定。(北京CCTV網)

  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釘子戶戶主楊武擁有這所房子的産權。被裁定强制拆遷的房子屬于楊武個人不動産,而且不是因爲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裁定拆遷,那麽,按照《物權法》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楊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房的權利”。就是說,他有權决定自己的房子賣不賣,賣多少價錢,賣給誰。如果開發商嫌戶主楊武要價太高,無法接受,可以放弃購買這座房子,却無權把楊武告上九龍坡區房管局和九龍坡區法院。(湖南紅網)

  吳蘋即認爲,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違規的,“它根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第94條: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事實上,它保護的既不是國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護的只是開發商的利益,它幷不合法。”吳蘋熟練引用憲法、重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剛出臺的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條款表示,她將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河南大河網)

3、拆遷實乃動亂之源 最牛釘子戶敲響法律失衡警鐘
  近十幾年來,房屋拆遷是引發糾紛乃至衝突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所看見的大規模“拆遷”完全是中國特色的現象。在中國,城市土地在法律上被宣告爲國有,因而,市民最多只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及有期限的土地建設使用權。拆遷作爲政府改造城市的一種基本形態,就是以此爲依據的。這種城市規劃權源于政府作爲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這樣的規劃具有絕對强制力,比如,北京一旦規定作爲高科技區的中關村不得建設住宅,就確實可以做到這一點,因爲政府在批地的時候只要不把土地轉讓給住宅開發商即可。(湖南紅網)

  因而,按照目前的法律關係,拆遷戶是政府與開發商的交易過程中多餘的負擔。拆遷戶所獲得的不是交易價款,而是“補償”,因爲拆遷戶根本就不是土地交易的主體,開發商是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買地。在拆遷的幾乎所有環節,政府總是站在開發商一邊,原因很簡單:政府已經拿了開發商的錢,就有義務向開發商交貨——交貨的重要內容就是把居民趕走清場。因此,釘子戶在進行了抗爭、付出了巨大代價後,通常怏怏然離去。即使獲得較高補償,也是政府讓開發商掏的一筆社會穩定費,而非交易價款。(北京國際在綫網)

  根據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拆遷程序的各個環節,被拆遷人都處于不利地位,拆遷人則享有四項强制性權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啓動權,在尚未徵求被拆遷人任何意見的情况下,行政機關即可向拆遷人發放拆遷許可證,不論是否經被拆遷人同意,交易都已啓動。第二,强制簽約權,拆遷人只要獲得拆遷許可,拆遷雙方就負有簽約義務,不管被拆遷人是否情願。第三,申請强制裁决權,假如被拆遷人尋求獲得較高補償,而拆遷人不答應,即可請求行政管理部門强制裁决。第四,强制執行權,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遷人拒絕執行,拆遷人即可申請行政或法院强制執行。(廣州《南方都市報》)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