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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礦難驚天下 “官煤勾結”再釀苦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6 09:08:07  


 
二、六證齊全五毒俱全 礦主何以蒙混過關

1、李毅中怒斥黑礦主 六證齊全實則五毒俱全
  面對2006年以來最嚴重的礦難,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怒不可遏:“什麽六證齊全,是五毒俱全!”人們很難統計得清這是李毅中第多少次針對礦難的“怒斥”。這位以鐵面著稱的國家安監總局局長自2005年2月任職以來,隨著礦難的不斷出現,就開始不斷怒斥:“官煤勾結”、“糊弄型整改”、“國有大礦礦長不如民營小礦主”等,因此也被媒體稱爲“2005年整個中國駡人最多的官員”。(北京新華網)

  李毅中列舉了事發煤礦的5大問題。一是超層越界、非法盜采;二是違規作業,以掘代采;三是管理混亂、嚴重超員;四是盲目施救、蓄意不報;五是打擊非法采礦不力,疏于監督管理。然而,隱患問題已近乎“禿子頭上的虱子”,李毅中一到洪洞即能看到,爲何當地的煤炭監察執法隊在多次的井下檢查中看不到?該礦的“六證”究竟是如何取得的?而用“五毒俱全”來形容那“六證齊全”,再精當不過了。“六證齊全”是表面,“五毒俱全”是內裏;“六證齊全”是自欺欺人,“五毒俱全”是真實再現;“六證齊全”是給上面看的,“五毒俱全”是自己的心照不宣。(河南《大河報》)

  證件的取得是煤礦開采的起碼要件,而辦證過程其實正是有關部門對企業的審查過程。應當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國稅證、資源證等“六證”的辦理過程已經覆蓋了企業的各方面審查,每一證的辦理過程都有嚴格的要求。因此,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將礦難和那些無證無照的小煤礦聯繫起來。但是,分析今年的礦難,不難發現,發生礦難的大都是具備合法手續的煤礦甚至是國有大礦。違規煤礦披上了證照齊全的外衣,比無證的“黑煤礦”危害更大。(北京中國網)

  更令人關注的是,新窑煤礦是一家有“前科”的礦場。據核實,新窑煤礦的不良記錄幷不是第一次登上安監總局的網站。2005年8月,因逾期未提出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辦證申請,該煤礦被安監總局公示,被處以停産整頓的處罰。那麽,先前公布的不良記錄難道僅僅就停留于公布嗎?除了將違規者在網站上曝光亮相外,相關監管部門采取了何種措施,保證其整改不走過場?對安監總局停産整頓的處罰,地方安監部門是如何嚴格監督執行的?又是如何同意其恢復生産的?(浙江在綫網)

2、六證齊全礦難依舊 印證“官煤勾結”“權錢交易”
  在洪洞“12•5”事故國務院調查組成立大會上,調查組組長、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拍著桌子,連串發問,“你六證齊全是怎麽來的?有關部門的監管監察責任是否落實?對六證的核發是否符合標準?手續是否健全合法?對該礦的改擴建立項審批是否合規?生産能力的核定是否準確合理?礦主對礦權的取得是否合法?用工組織管理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幷要求徹查到底。(北京人民網)

  李毅中的連續“八問”,直指目前在煤礦監管方面的關鍵癥結:證件的齊全不等于煤礦的合法,監管的“到人”不等于監管的“到位”。而“六證齊全”、檢查“合格”的煤礦頻頻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關鍵就在于證件的取得和對煤礦的監管上,有著“權錢交易”這一“簡單原因”存在。從以往查處的情况看,幾乎每一次大的礦難,都與腐敗有牽連。一個“五毒俱全”的煤礦,如果沒有保護傘,如果沒有腐敗,不可能在多次執法檢查中“蒙混過關”。(廣西《南國早報》)

  據報道,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于日前介入洪洞礦難調查,重點調查瞭解礦難背後是否存在官員違紀違法、侵權瀆職犯罪等問題。以往對于灾難事故的調查,大多由公安機關進行,查明事故原因後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該賠償的賠償,該法辦的法辦。而紀委、檢察部門介入灾難事故調查,之前還幷不多見。這次中紀委、最高檢積極介入之舉所傳遞的信號是:高層對灾難事故的“善後”處理,已不限于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調查事故的間接原因,追究間接責任人的責任。

  這無疑是一個可喜的變化。受職權所限,公安機關對灾難事故的調查,往往只限于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間接原因,特別是涉及到政府的監管問題、領導幹部的瀆職及以權謀私問題,則需要紀檢部門介入調查。以洪洞縣此次礦難來說,其直接原因是超層越界開采、井下嚴重超員、事發後遲報盲目搶救,錯過搶救最佳時機……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新窑煤礦六證齊全,均在有效期內,且系低瓦斯煤礦……那麽這其中,有沒有官員違紀違法問題,有沒有監管不力、侵權瀆職問題,甚至有沒有錢權交易、官商勾結問題?這是人們最爲關心的,也是此次礦難調查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廣州《羊城晚報》)

3、重獎舉報難見成效 杜絕礦難須從反腐做起
  山西洪洞礦難因爲“六證齊全”而被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斥爲“五毒俱全”。爲了“排毒”山西省代省長孟學農開出一劑“藥方”建立舉報制度。凡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到5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5萬元到10萬元的獎勵。獎勵舉報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支出。(天津北方網)

  分析起來,舉報可能是容易的,但“查證”很難;舉報人有勇氣就可以舉報,但舉報人對查證無能爲力。我們注意到這樣的細節:在洪洞礦難發生前當地市縣政府曾經于11月21日、26日、29日不到10的時間裏對該煤礦進行了3次檢查,但是都沒有“發現”隱患。如果舉報綫索到了這些檢查人員手裏舉報人能指望“查實”嗎?李毅中曾經表示過幾乎每次礦難“背後都有腐敗”那麽舉報煤礦隱患舉報綫索到了腐敗者手裏會有什麽結果?極有可能是,舉報者輕則飯碗沒了,重則受到報復。(湖南《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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