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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礦難驚天下 “官煤勾結”再釀苦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6 09:08:07  


 
三、臨汾市長高調道歉 引咎辭職仍然缺位

1、臨汾市長願受處分 官員道歉走向政治常態
  12月11日,山西臨汾市市長李天太就洪洞“12•5”礦難向全體市民公開道歉。他在道歉信中寫道,“作爲一市之長,我感到十分痛心和愧疚,我深感愧對105名死難的礦工,愧對105個破碎的家庭。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不幸遇難的礦工表示沉痛哀悼,向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難者家屬致以深深的歉意。”而在12月9日,李天太也曾代表市政府向遇難的礦工表示沉痛哀悼,向死難者家屬致以深深的歉意,幷願意接受組織給予的任何處分。(中國江西網)

  我們可以梳理一下近年來“官員道歉”的大致脉絡,從中發現一些有意義的變化。2004年,針對中百商厦大火,吉林省省長洪虎通過媒體向人民道歉;2005年,針對大興礦難,廣東梅州市委書記劉日知先後兩次向大興煤礦遇難職工家屬道歉懺悔;2006年,雲南省曲靖市副市長王喜良就“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通過電視直播公開道歉;如今,臨汾市市長的道歉再次公諸媒體。可見,重大公共事件之後相關官員的道歉,正在走向政治常態。(北京《新京報》)

  另外,李天太的此次道歉,還是有些“與衆不同”,他的道歉信中有許多個性化的情感表達,例如“徹夜難眠,內疚不安,再三自責”,例如一連四個“愧對”,以及“破碎的家庭”、“忍受巨大悲痛的死難者家屬”等。至少從文字上看,這篇專門的道歉信有一些情感的流露,能感受到他的深刻反省,以及對民衆的沉痛自責。而且,此次的道歉信,是在礦難現場的臨時新聞中心向媒體發布的,這種道歉方式,在此前諸多道歉個案中,也不多見。許多官員的道歉,或在不公開的內部會議上作出,或是媒體主動追問下被動表態,或在上級干預下遲遲而動,很少會通過主動、公開、鄭重的方式作出道歉。(北京和訊網)

2、道歉無關引咎辭職 官員問責體制仍未健全
  在道歉信中,李天太說了些任何安全生産的一責任人在此時都應該說的話,“連日來,徹夜不眠,內疚不安”,“愧對人民群衆的囑托”。看得出認識是很深刻的,但是,他說的“願意接受組織給予的任何處分”,却怎麽聽怎麽不舒服——雖然市長表現了很强的組織原則,但是又以“組織”爲擋箭牌,回絕了坊間又一輪的官員“引咎辭職”的臆斷——高調而巧妙。(廣州《新快報》)

  毫無疑問,如果沒有絲絲入扣的問責機制緊隨其後,所謂道歉只能是一場道德的表演。對于那些失職官員來說,或許剛開始的道歉都是真誠的、發自肺腑的,但當問責機制一次次遁入虛無,麻木和僞飾的降臨當是不可避免的——既不能約束自己再次犯錯,也無法儆示其他官員切莫前仆後繼。在此,道歉倒更像是一塊道德遮羞布,規避責任之餘,還可借此達到向公衆邀寵。(北京和訊網)

  道歉在時下似乎成爲官場流行風,在生活中時有所見所聞,深圳甚至還定章立制,成爲失職官員的“規定動作”。某種程度上,相比于衆多“交學費”式的自我原諒,這也算是一大進步。而如果政府部門果真是真誠的,則應更進一步,以香港特區政府爲榜樣,建立“高官問責制”——道歉只是開始,接下來該降職的降職、該免職的免職,涉嫌違法犯罪的,還要接受司法的懲罰。(湖南紅網)

  道歉歸個人,問責歸制度。真正有價值有意義的道歉,從來都是從硬性制約的制度框架內涵養出來的。只有建立起現代政府問責制度,道歉才不會演變成文過飾非的幌子,也只有如此,溫情默默的道歉才能讓人信服,看到失職官員脫胎換骨的希望。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問責就沒有道歉。(中國江西網)

3、重罰不能只對礦主 官員“輕罰輕判”難禁礦難
  有資料顯示,在許多礦難背後,是政府官員的瀆職犯罪。更值得關注的是,礦難中的瀆職犯罪大都或輕或免。在2006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629名瀆職犯罪嫌疑人中,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其中判處實刑的僅9人,占判决總數的3.6%,其餘都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

  換言之,儘管近年來對違法礦主處罰力度有所加重,對礦難負有監督管理之責的政府官員,却明顯存在著“輕罰輕判”。一些部門官員利益分沾,責任分散,處罰往往從輕。顯然,在這種情况下不可能真正遏止礦難。(上海《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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