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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教育懲戒邊界,是約束也是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41:12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回應了社會關切的教育熱點問題,在起草過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關注。《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教育懲戒權”的概念并不是第一次提出,但人們對它的理解卻并不一致,很多時候甚至會發生誤解。比如因為有“懲戒”二字,很多人認為這是賦予老師體罰學生的權力,其實并不是。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權”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也就是說,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這不僅排除了老師對學生的體罰,也規避了一些可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的過激教育手段,比如人格羞辱,冷暴力等等。

  盡管如此,“教育懲戒權”依然是個相對模糊的概念。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什麼情況下不可以實施?懲戒的尺度和邊界在哪裡?這都需要進一步明晰。《規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為教師行為劃定紅綫。與此同時,《規則》也明確了6種情形下,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可以說,“教育懲戒權”是一種雙向的關系,它既是對老師的保護也是對學生的保護,既是對老師的約束也是對學生的約束。

  從網絡反饋看,許多網友對此并不感冒,他們認為條條框框的限制性規定,會讓教師無所適從。這顯然也是一種誤讀,究其根源,在於對當下的教育環境和師生關系缺乏足够的認識。紙面上的教育懲戒是非常簡單的,但落實到實踐中卻又是極其複雜的。一方面,教育就是教書育人,是對錯誤行為的矯治和管理,當然不可能沒有帶有負面評價的懲戒,但另一方面,現在的家長包括學生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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