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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是糾偏之舉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36:46


  日前,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明確:學校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懲戒學生。“必要情況”包括: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與此同時,這一“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這樣的均衡施策、權威指引,有助於防止落實層面的走偏。

  據報道,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在回答媒體記者提問時這樣表述:讓教育懲戒有尺度、有溫度。這兩個“度”堪稱原則性要求,體現了對教育懲戒的正確認識和理性要求。現實中,學校能不能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與體罰的界限在何處,成為困擾很多教育工作者的問題。面對教學過程中學生出現的問題,例如擾亂秩序、行為失範,一些學校往往“彈性”處理,要麼過激管理,采取體罰手段,要麼“無為”式處理,不管不問。這兩種態度和做法都要不得。

  教書育人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引導學生規範言行。如果學生犯錯,學校不敢管、不會管、管不住,那就不可能把這類學生教育培養好,這無疑是教育失職。應該看到,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都是對學生的不負責任。“學生20年後街頭掌摑老師”事件、老好人式的教育手段導致學風和校風不正的現象,都是明證。因此,對於“壞孩子”,必須管;對於壞風氣,必須遏制,但管的時候、遏制的時候,一定要厘清相關界限、掌握底綫。不能隨意,不能任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立德樹人,堪稱當務之急。長期以來,在學校教學領域,存在著“老師打罵學生是為學生好”,再正常不過的意識。“學生20年後街頭掌摑老師”,就是對當年被老師打罵的報複。一些地方發生的學生遭教師體罰後跳樓的事件。體罰導致師生成仇、悲劇發生,令人憂心忡忡、扼腕不已。這類事件背後浮現的育人誤區,不能不發力消除。

  正因如此,前述“規則”推出“七禁”內容,對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言行侮辱貶損等情形予以重點關注,很有必要。依據法治思維,劃紅綫、明底綫,讓教育懲戒與體罰或變相體罰涇渭分明,這是規範之舉、糾錯之舉。

  懲戒不是教育的最終目的,育人當以育心為上。懲戒所包裹的只能是愛和溫暖。讓懲戒回到正軌,發揮應有作用,很重要、很迫切。(來源: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評論員: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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