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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也要因材施“懲”
http://www.CRNTT.com   2020-12-31 11:42:52


  日前,教育部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教育懲戒在我國源遠流長,積澱深厚。2000多年前,孔子就曾罵學生宰予“朽木不可雕也”,因為宰予大白天賴床不起,沒請假就翹課,不給老人家面子。後來,教師手中有了戒尺,可以打學生手心。再後來,教育懲戒傳統式微。今天,《規則》出台,重拾傳統,應是時勢使然,因為多數家長也希望教師腰杆再硬一點。

  教育懲戒權是一個燙手的山芋,對於教師來說,接也難不接也難。沒有《規則》之前,懲戒學生是一種“逆風潑水”行為,弄不好就會“濕”自己一身。遇上溺愛型家長,教師懲戒他們的寶貝,他們一“告狀”,學校定要出面安撫,教師就成了“風箱裡的老鼠”。現在有《規則》撑腰了,可用好它亦非易事。

  一位教育家說過:“教育不僅是一門科學,而且是一門藝術。”同理可證,教育懲戒不僅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藝術。教育懲戒,畢竟“懲”在先“戒”在後,對受懲學生來說,就是一種罰。如何才能確保“罰當其過”,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而非走向反面,考驗著教師的分寸感與藝術感。熟練掌握教育懲戒這門藝術,要求每一位教師都要成為“藝術家”,深諳懲戒之法、精於育人之道。

  教育懲戒要有“愛”。教育懲戒與其他懲戒最大區別之處在於,施者對受者有情、有愛、有尊重。教師懲戒學生,不是為了洩私憤,而是恨鐵不成鋼,真心希望學生改過、學好。因此,在整個教育懲戒實施過程中,都必須讓學生感知老師的良苦用心,感受老師正為他著急、不安、難過。以心換心,才能讓學生心服口服,從而達到懲戒育人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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