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真的來了!
據央視新聞報道,今年35歲的梁文錦在2018年選擇開始創業,之後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全部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文錦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近日,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深圳中院審結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
梁文錦申報個人負債約75萬元,目前其月收入約2萬元,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未來三年,梁文錦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承諾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債務人免於償還利息和滯納金。
對絕大多數人而言,個人破產是一個新鮮詞。雖然很多人時常把“窮到破產”的話掛到嘴邊,但對個人破產的法律內涵和後果,還是不甚了了。
市場經濟之下,難免會出現失敗者。因為投資失誤、經營不善,背負巨債無力償還,當事人本身沒有逃債的惡意,也沒有揮霍、轉移、隱匿借來的財務。在這種情況之下,哪怕債權人贏得了官司,也幾乎沒有財產可以執行,而且不同債權人之間還面臨如何分配剩餘財產的難題。
如果機械地要求償還所有債務,一是客觀上做不到,二是有違基本的人道原則。這種局面對於債權人、債務人,甚至對於執行法官都是一種拖累。
因此,要為“誠實而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退出機制。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因為不涉及個人破產,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而我國首部規範個人破產的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是填補了這個空白,也是在為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積極探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