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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主動辭職”是對政治倫理的尊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26 11:18:41


  湖南岳陽平江縣一座火電廠可能落戶,因為擔心環境污染,項目遭遇民眾反對並引發一次群體性遊行事件。事件後,項目前期工作停止,縣委書記田自力辭職。

  這是國內罕見的主動辭職的縣委書記。對于田自力的辭職,有多種解讀:當地政界解讀為,“好心辦壞事”後的“負氣”之舉;還有人認為這是官員主動承擔責任的體現,值得稱讚。

  無論站在什麼樣的角度,田自力辭職事件對於國內官場都顯另類,現實中,能夠“引咎辭職”者不能說沒有,但少之又少也是事實。印象當中,山西前省長孟學農多年前因潰壩事故引咎辭職,國家環保總局前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引咎辭職。但更多的印象是,許多重大事件發生後,即使事件非常惡性,也鮮有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者,而是能拖則拖,實在拖不過,只好由組織免職了事。更有甚者,一些官員即使被免職,表現出的仍然不是深刻反省和主動擔責,而是抵賴不了之後的無可奈何,是“不見黃河心不死”,免職之後,只想著爭取早日複出,甚至法定的責任期限還沒有到就迫不爭待地悄悄複出。如此表現,引起輿論關注和反彈也就不可避免。

  引咎辭職,是官員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屬於“自責”而非“他責”。即,面對重大事件,能夠主動站出來承擔責任,而非由組織督促之下被迫承擔責任。“主動辭職”,表現出主觀上對於自身職責深刻反省與主動擔當,體現出對政治倫理的尊重。其扎根於官員的道德自覺和職業榮譽感,體現官員的良知與尊嚴,還有對民意的尊重。因為官員的權力來自大眾的授予,那麼,當事情沒有辦好,自覺承擔責任則是題中之義。雖然引咎辭職不能代替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但其本意,正是要堅持群眾路線,自覺對人民大眾負責。

  引咎辭職在法律和黨員紀律裡都有規定,《公務員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條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從這些法律和紀律看,引咎辭職應當成為官員承擔責任的方式,但現實中,“自責”者少,“他責”者眾,應是國內官員責任擔當意識的缺乏。這樣的狀況有著深刻複雜的原因,同時也說明,喚醒官員群體的職業尊嚴感,強化政治倫理,非常必要。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田自力的主動辭職,的確值得“點贊”。也許辭職屬於個人職業生涯的重大損失,但主動擔當的責任意識,令人尊敬,值得官員群體關注和反思。(來源:西部商報 作者:瞿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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