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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免刑,并非於法無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21:42:00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最高法印發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就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在全國法院開展量刑規範化試點,對於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罰。

  “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開口子,這引發輿論關注: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6年來,醉駕現象銳減。如今法院系統試點的做法,看似與“醉駕入刑”的本意有些相違。

  但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免刑,其實於法有據。

  從法理上看,一種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主要看兩個方面:主觀方面,是否存在主觀惡性;客觀方面,是否出現危害社會的後果。這也是犯罪區別於其他一般違法行為的“分水嶺”。

  與之相對應,我國《刑法》第13條在明確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處罰性等犯罪要件的同時,還規定了“但書”,就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謂情節顯著輕微,反映的就是“主觀惡性”;危害不大,所對應的則是“危害後果”。這麼規定,也是為了真正體現刑罰的嚴厲性和嚴肅性。

  在現實中,諸如被告人挪動車位;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某地,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准等情形,與一般醉駕行為存在“質”的區別,亦符合13條之“但書”規定。

  對這類“醉駕”免刑罰,甚至“不認為是犯罪”,合情合理。倘若罔顧這點,強守著“醉駕入刑”不鬆手,既是對法律規定的違背,也是對“罪責刑相一致”刑法精神的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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