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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京報 |
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疫苗管理法。
此時,距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的發生還不到一年。從決定專門立法到草案形成再到表決通過,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為何要進行專門立法?如何確保立法質量?怎樣堵塞制度漏洞?怎樣加大懲罰力度?
疫苗管理法自制定之日起,就備受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針對疫苗管理進行專門立法,是用最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維護最廣大人民身體健康,突顯了我們查漏補缺、打造良好疫苗市場管理秩序的決心,對於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
為何進行專門立法 完善疫苗藥品監管長效機制
2018年7月6日至8日,藥品監管部門對吉林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時,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隨即責令企業停產。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的行為,讓整個社會都為之憤怒和震驚。當年10月16日,監管部門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罰沒款91億元等多項行政處罰決定。
這起事件,也成為疫苗管理法制定的導火索。
事實上,我國在藥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已經對疫苗管理作出了相關規定。但長春長生事件的發生,卻讓疫苗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之處顯現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