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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細司法守護公衆“頭頂上的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9:43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16條措施嚴懲故意高空拋物。就在最高法院官微11月14日公布《意見》之後,社交媒體上諸如“定了!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的微文迅即刷屏。察看網友評論,也以聲討高空拋物和支持司法嚴懲居多。

  嚴格來說,“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有“標題黨”之嫌。但公衆對高空拋物的關注以及要求公平公正處置高空拋物的強烈訴求卻是真切的。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個案間或成為輿論焦點,在無法查明責任人的情況下,整棟樓居民被要求連坐賠償也引發過激烈的爭議。公共輿論場上的這些爭議,加劇了公衆的迷惑和擔憂。可以說,《意見》的出台,已經超出了它的本源意義:即為法官在同類案件的裁判上提供詳細而具體的標尺。在回應型司法的潮流之下,《意見》也擔負了就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為公衆解疑釋惑的功能。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同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兩類行為都有著血的教訓,對受害人來說,這樣的“天降橫禍”也都難以預防。但拋物與墜物性質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主觀方面,故意拋物比起過失墜物,要惡劣得多。故意高空拋物并非都要以故意殺人罪來論處,最高法院的一紙司法文件也無權在國家刑律之外創設新罪。“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是最高法院這次“定了”,而是根據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在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也具備的情況下,這一行為本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這麼解釋可以更容易理解:作案人以故意高空拋物為殺人手段,試圖將某人殺害,不管既遂,還是未遂,都將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最高法院沒有出台上述《意見》之前,這種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意見》并不是故意高空拋物法律責任的一部“新法”。

  《意見》更多是在提醒各級法院和全國的刑事法官,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准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教育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衆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除了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外,依據個案的具體情形,更多涉及的刑事罪名可能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和“最低將無罪”,若脫離了個案來談可能性,這兩種說法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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