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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才能享受個人破產制度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3:52


  個人破產制度要在深圳“破冰”了。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根據該《征求意見稿》,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則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有人會問,這意味著,欠了債,未必一定還錢?事情并非如此簡單。個人破產制度救濟的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構建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的關鍵一步,并不意味著對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放棄懲治。所以,個人破產須滿足諸多法定條件,要經歷三年甚至更長的免責考察期。譬如,債務人必須連續三年繳納當地社保,要如實申報財產,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這一系列“設計”為的就是盡可能把惡意逃債者攔在制度栅欄之外。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會觸發一連串積極的“蝴蝶效應”,促使社會環境更加理性、開放和包容。當個人也可以破產,意味著他可以不必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借貸者便需要更全面地考察債務人,銀行等金融機構則要更審慎地考量其產品與服務,各方更要合力打破“數據孤島”,共同健全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和監督機制。這對從根本上破解“執行難”,乃至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都大有裨益。

  當然,一切積極的成效都有賴於制度的系統建構和有效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有其實行的社會條件,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協力支撑。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系統地來看,制度既要給個人破產者“輕裝前行”的機會,也要為其設定好為此應付出的代價。如此一來,債務人認真權衡利弊,慎重啓動個人破產,好的制度方不會成為被濫用的對象。

  新的制度勢必會影響人們長久以來遵循的理念和習慣。“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原本在我國深入人心。從表面上看起來,個人破產制度顛覆了這一傳統觀念。但其實,新的制度是為債務人在將來有效償還債務創造了一個積蓄力量的機會。這對人們更新誠實守信的認知,適應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提出了一個新課題。相信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實踐,誠信社會的底色會更加鮮亮,創新創業的力量會更加高漲。(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評論員: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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