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個人破產制度既能確保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實現打折受償,也能讓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從債台高築的困境中解脫出來
●關於自由財產範圍、免責的範圍、免責濫用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不誠信企業主的保護傘
企業破產法出台14年後,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稿分為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也就是說,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主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
以深圳為起點,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走向全國?國家層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複制到其他地區?個人破產如何實現有限制的“免除債務”?
解除後顧之憂 防範金融風險
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7年開始施行,但在個人破產問題的處理上,我國一直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範。
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經營風險由此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同時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