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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偷臉”侵權,讓“我的臉我做主”不再是空話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5:27


  最高法為日益濫用的“人臉識別”立規矩了。7月28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均屬侵權。對於業主不同意“人臉識別”進小區的,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權。

  我的“臉”,我做主,人臉是公民的重要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但是,近段時間以來,人臉識別技術成為資本驅動之下的“風口上的豬”,不管有沒有必要,不管事後能不能保護好個人信息,什麼場景都要加一個“人臉識別”。

  之前杭州市民起訴野生動物園濫用刷臉,成為了“刷臉第一案”;清華大學教授對自家小區“不刷臉不讓進小區”較真;有的商家對於消費者、路人的臉“不問自取”;一些售樓部,悄悄部署人臉識別攝像頭,從而竊取顧客的人臉信息,進行身份識別……這些都讓消費者在博弈時處於“小透明”地位,不得不多掏錢。需要強調的是,“偷臉”是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的嚴重傷害,會導致嚴重的“數字不平等”。

  其實,我國國家法律對於保護公民的“臉”早已有原則性規定。《網絡安全法》第41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民法典》明確,隱私就是對自身生活安寧、不受打擾的合理期待。

  這次最高法通過的《規定》,可以說是有的放矢,充分激活既有法律中保護“臉”的規定,舉起司法政策之劍,直指之前各種無法無天的“偷臉”行為,把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打在了公屏”上。

  《規定》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等情形屬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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