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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凌友詩談遏港台雙獨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8


 
  事實上,我們香港既有的法律《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了香港的社團包括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是什麼性質或宗旨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社團條例》第8條也規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團體不得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所謂政治社團(political society),經1997年臨時立法會確認,指政黨、宣稱政黨或主要功能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作宣傳或準備的組織。而所謂聯繫,指的是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資助或貸款、作為附屬、厘定政策,或決策過程中的指示、控制、參與。

  第八條並且規定,如果發現有香港團體危害國家安全,或有政治組織與台灣或和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警務處處長)可以禁止他們的運作,宣布其為非法組織。現實是,我們大部分的政黨、政團和參與選舉的團體,都是通過《公司條例》來登記成立的,《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禁止上述行為。同時,《社團條例》最後有一個附表,列出了《社團條例》不適用的對象。按《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按《職工會條例》註冊的工會,按《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在社區或青年中心進行活動的組織或團體等等,列為不適用,不受《社團條例》規管。於是,對危害國家安全和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的規管出現一個巨大缺口,當前最具管制必要的政黨、工會、學校、社區青年組織不少被放掉了。然而問題偏偏就可能出在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職工盟,它的附設機構工盟專業進修中心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它就是《社團條例》不適用範圍。

  如何修補這個巨大的缺口呢?根據《社團條例》第2條第3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可藉命令修訂《社團條例》附表上的不適用團體範圍的。根據實際情況,以公司名義登記而性質屬於政治性的社團,應該重新納入《社團條例》管理範圍。同時,工會、學校、宗教團體、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這些本來就列在《社團條例》附表上被豁免規管的社團,也應該加上“但書”,一旦這些團體機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應該受《社團條例》第8條所禁止。

  然而,我估計行政長官很難主動發布行政命令進行這件事。此事應該由中央發起,才能顯得它的必要性和權威性。我建議由中央直接就修改《社團條例》附表向行政長官發命令,或由特區政府將《社團條例》根據《基本法》第17條再次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現有法例中違反《基本法》的部分。無論是中央主動命令或全國人大再次審定,作為責任主體的行政長官都必須發出行政命令把《社團條例》附表修改過來。

  把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現有條例應用起來

  關於如何立法防止兩獨勾連,有兩方面。正如我剛才所講,一個是《社團條例》第8條,我們要讓它能有效禁止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或公司繼續運作;香港的政治社團如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條例也能有效禁止該社團運作,宣布為非法組織。然而禁止以後或屢禁不止,這些團體的成員是否需要負上刑責呢?如果從事違反國家安全活動的是個人,如何加以懲治呢?這就涉及《基本法》23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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