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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凌友詩談遏港台雙獨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8


 
  有人說,我們要趕緊做23條立法,但這該怎麼立?還值得商榷。是像董建華時期打包成一個國安專法草案,裡面巨細無遺地把各種情況包括在裡面?還是我們採取世界各國常用的模式,把危害國家的刑責分別由刑法或其他條例的不同的條款體現,形成一組所謂的國安條款?如果是後者,也就是國安條款分見於不同幾個條例的模式,那我們早就有了。《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官方保密條例》、《公安條例》,這些條例裡面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款集合起來,已經差不多就是23條的要求國安法了,我們哪裡需要舍近圖遠?

  所以我認為,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立法’,而是“用法”,怎麼樣把這些法律用起來,對港獨和顛覆政府的行為起阻赫作用。大家可能不知道,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的第1條到第14條其實就是國安法,雖然條文文字上仍寫的是“英女皇”或“大不列顛共和國”,可是臨時立法會1997年在《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中已經做了增補。1997年7月1日以後,“英女皇”“皇室”或“大不列顛共和國”將直接解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以,《刑事罪行條例》應用起來是不成問題的。該條例第2條、第3條有所謂“叛逆罪”,包括直接或隱匿地變更國體、引入外患、發動推翻英女皇的內戰、殺死或傷害英女皇、侵奪領土、脅迫英女皇或國會改變措施或意見等等,正是《基本法》23條指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並且內容更為細密。最厲害的是,《刑事罪行條例》對於“意圖”、“教唆”、”煽動“等處於思想言論、文宣出版階段的叛逆行為,一概加以禁止,並且法庭可以批准警察搜查、檢取、沒收的煽動性刊物。

  所以,香港現在根本不需要另外再立國安法,現在最重要的是把《刑事罪行條例》第1條到第14條拿出來用,而不是一直再周旋於立不立法的問題。比如“佔中三子”等九人煽動學生和群眾占領街道,企圖用公民抗命的方式推翻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這九個人所觸犯的實際是《刑事罪行條例》的第3條:“以公開的作為或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措施或意見的意圖。”,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輕一點的是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款:“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英女皇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最高可以判處監禁三年。現在律政司對這九人所提訴的是“煽動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煽動公眾妨擾最高雖然可以判刑七年,然而兩個罪名性質完全不同。叛逆或煽動叛逆罪,受保護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公眾妨擾的受保護主體只是公眾。現在最需要受保護的是國家、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這是23條立法的本意。當然有人會問,最後送到法院判決無罪或者輕判你也是沒有辦法,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至少香港早已經有很嚴密的國安條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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