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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中的“交往”與“仁”

http://www.CRNTT.com   2011-02-04 00:11:23  


 
  “交往”與“仁”的契合

  “先見”對於兩岸關係而言,有時候不但不是一種障礙,恰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得以可能的必備條件,正是這種先見達成了兩岸交流的通道。兩岸交往中的需要結構,很多內容都孕育在共同的文化傳統中。兩岸文化是一個母體在不同環境下發展出的兩個子體。“50年的政治割不斷5000年的文化”。中華文化的認同既是兩岸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園,也是全球華人的精神源頭。1967年國民黨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宣導傳統文化。就文化傳統而言,兩岸同文共種、語言相通,婚姻家庭、節慶方式等相關風俗習慣基本恪守同樣的習慣,這就構成了兩岸交往的基本共同點。兩岸民眾間,存在不少親緣關係,尤其是台灣和福建、廣東之間。“親其親者”,梁漱溟指出:“謂人必親其所親也。人互喜以所親者之喜,其喜彌揚;人互悲以所親者之悲,悲而不傷。外則相和答,內則相體念,心理共鳴,神形相依為慰,斯所謂親也”。(注22)由親情所構成的交往需要,是一種內在的、深厚的心理情感。從台灣來大陸訪問的政要、商人及一般平民,每每要到故里尋宗。由親情進一步衍生的需要結構,使得兩岸的交往,不論是經濟方面,還是文化方面,都多了一重既是利益又不純粹是利益的考量。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弘揚中華文化,加強精神紐帶。中華文化源遠流長、瑰麗燦爛,是兩岸同胞共同的寶貴財富,是維繫兩岸同胞民族感情的重要紐帶。中華文化在台灣根深葉茂,台灣文化豐富了中華文化內涵。”

  兩岸的交往理性即認為兩岸應當在交往中達成共識,由此而達致和諧。儒學提出“仁”,特別是“和而不同”的觀念跟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有很大的契合。中國沒有經歷過西方理論發展所遇到的主客體對立的問題,因此從一開始就直接發展出一種“准主體間性”。儒家所強調的人的主體是一個整體性的主體而非個體。儒家以仁為核心。中國以“二”釋“仁”,這表明我是不能離開你而獨存的,我只有置身於你的關聯域中才能達致對我自身存在的肯定。這就跟哈貝馬斯“自我”是在與“他人”的相互關係中凸現出來的理論相契合。故儒學提出“毋我”、“克己”而反對封閉的自我中心,提出“民吾同胞”、“兼濟天下”,主張以社會為懷。兩岸問題亦如是,國共兩黨乃至所有兩岸同胞都肩負著歷史責任,胸懷全民族長遠發展。兩岸關係中不僅是台灣和大陸存在互為前提,而且是台灣與大陸之間行為互為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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