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李步雲:憲政的科學內涵及其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0:11:33  


 
  為什麼說憲政是法治發展的高級階段?這和現在對我國法治發展的現實狀況的判斷相聯繫。我們現在的法治是初級階段的法治,發展水平較低。這個發展水平較低僅從立法層面上看,儘管2011年全國人大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還是處在初級階段狀態。我們的法律缺口還是很大的,法典化程度還很不高,像民法典等重要法典還沒有制定出來(當然對中國走不走法典化存在爭議),所以不能對我們的法治現狀給予它太高的評價,它的發展階段決定了它是初級階段的法治。

  說憲政應該是法治發展的高級階段,大家可能會說,照這麼講現在就不能提憲政了?我覺得不能這麼理解。完善的憲政體制和狀態隨著法治的發展應該不斷向前推。憲政是一個實踐狀態,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狀態。這樣一種制度實踐狀態要有前提和基礎,沒有這些前提和基礎,光喊這些東西是沒有用的,也是不現實的。這些年我悟出來一個道理:我們不可冒進,中國的改革是漸進式的改革,中國的法治也是一種漸進式推進的法治,包括憲政,也應隨著法治的推進不斷完善。有沒有一個理想的模式?可能在每個研究者的腦子裡都有自己的理想模式。但不管按照任何一種理想模式,不管是有還是沒有,現實的狀態都不是我們理想中的狀態。所以我提出憲政是法治發展的高級階段,高級階段的標誌是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的高度結合。現在能夠做到的是形式法治,這就是依法辦事,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對法律本身不提出價值要求,比如良法的問題,形式法治也要有良法,但形式法治主要強調的是依法辦事、按規則辦事。中國在法治方面面臨的問題很多。最近兩年我一直在思考,發現中國現在規則意識的缺乏是一個最嚴重的問題。我們的規則無處不在,但不守規則的行為和現象也無處不在,很多人間悲劇和災難都是由不守規則引起的,包括火災、瓦斯爆炸,等等,原因很複雜也很多,但有一個共通的原因,就是不守規則。形式法治主要強調遵守規則,依法辦事,到了一定階段可能不滿足這樣的依法辦事,就會對法的內核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就是現在所講的良法善治,這個法必須是個好法,必須是個良法,且良法得到很好的實施。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人大會議的記者招待會上講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現在許多的政策貫徹不下去,原因是民主機制用得不好。許多決策是拍腦袋瓜出來的,是首長意志。有一個人寫了一篇文章,主要的觀點是:即使是一個錯誤的決策,如果是通過民主的方式做出的,那麼在貫徹落實時就會順利的多,決策的執行效果會好得多。我看到這個觀點以後,不能接受,這涉及到民主理念。如果一個錯誤的決策貫徹得越順利,落實得越好,對人民的利益損失越大,帶來的損害也越大。這就涉及到立法,如果立法立的是一個壞法,壞法執行得越好,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就越糟糕,這不是我們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這樣的似是而非的觀點我們要鑒別,表面上看這位作者似乎是在推崇民主,要民主化要科學化,但實際上在這種所謂民主化的決策機制之下所決策出來的東西是一個壞東西,很多東西打著民主化、法治化的旗幟,做出來的東西對人民利益都是有損害的東西,這樣的案例很多,有時間可以再討論。所以中國對憲政包括法治的發展階段還是應該有一個客觀的評價。

  第三個觀點:憲政的核心內核是對權力的配置和制約。

  憲政的核心內核到底是什麼?李老師講了三要素、四要素。憲政有其核心內核,就是對權力的合理配置和制約,以及對公民權利的最大化保護,能保護到什麼程度就保護到什麼程度。儘管這樣講,我個人還是認為,憲政概念有其關注的核心點,核心點是對公權力的關注,這並不是我們不重視人權這一塊,但憲政最關注的是對公權力的合理配置以及對公權力的制約,這是憲政所要關心的最主要問題。憲政這個概念就天然地包含著權力制約的深刻思想。要制約權力,首先有一個前提:必須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只有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才能夠對它進行有效的制約。我們這些年研究權力制約,發現中國的很多權力包括權力腐敗行為,出了問題以後對這個問題進行追究時發現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權力配置本身有問題。

  權力合理配置包含哪些層面和要素?在憲政層面,首先是政黨在國家中的地位問題。前幾年我們研究依法執政問題,要依法執政,政黨法的問題是繞不過去的。我們現有的法律體系裡涉及政黨內容的法律只有十多部法律,主要體現在《憲法》上,還有像《公司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涉及基層黨組織的一些條款。我們講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大概念下所引伸出來的,將它定位為執政黨的執政方略。因此,依法執政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對自己提出的法治要求。通過考察我們發現,除了現有的法律體系以外,真正對政黨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很少。所以要實現依法執政,就需要有相應的專門針對執政問題的法律條款。當然我們說現有的整個法律體系都應該是依法執政的法律依據,這是無用毋庸置疑的,但還應該有關乎依法執政的專門法律,這涉及政黨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問題。張千帆教授研究憲政、憲法,北京大學強世功教授這些年研究中國的不成文憲法,我們的執政黨,比如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人選,修憲建議由執政黨提出,法律草案、建議、修改草案由執政黨提出,法律依據在哪裡?依據現在沒有,我們給了它一個名稱叫“憲法慣例”或者“政治慣例”,但這樣一直慣例下去是不行的,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來解決這些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執政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所以要用法律來規制,權力這麼大,但只在憲法中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具體的法律操作層面也應該有,但沒有,所以這樣的問題繞不過去,即政黨的地位問題。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