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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體系需要優化

http://www.CRNTT.com   2012-12-15 10:07:27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訊/對於宏觀經濟運行來說,正確理解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手段機制化建設”至關重要。華夏時報發表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黃衛挺博士文章稱,報告中所提到的機制化既不同於一些法學者所倡導的宏觀調控法制化,也不同於一些經濟學者呼籲的政策規則化,其目的是使宏觀調控目標和手段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核心依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立足點是提高發展質量與效益,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

  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文章指出,重要文獻對宏觀調控的表述始終圍繞一個核心問題,即市場與政府的邊界。宏觀調控往往被視為政府“看得見的手”的典型代表,在市場化取向的改革進程中,轉變政府職能的主要表現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的宏觀調控體系。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並列陳述;2002年,十六大報告則將高度進一步提升,指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明確指向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係;2012年,十八大報告繼續沿用這樣的邏輯關係。由此可見,加強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手段機制化建設的前提是清晰界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在這個問題上,法學者所倡導的宏觀調控法制化值得思考。法律作為經濟社會運行的基本架構,既規範著市場行為,也約束著政府行為。法律所界定的遊戲規則能夠賦予經濟個體穩定的預期,對個體行為實施事先調控,這一點是政府部門宏觀調控無法比擬的。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下,政府管理經濟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宏觀調控法制化建設事實上是要對宏觀調控行為進行立法,通過法律賦予政府宏觀調控職權的同時對其行為進行規範。因此,如果從“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來看,經濟法規和經濟管理法規建設是機制化的重點,政府宏觀調控只是執行法律授權的任務。

  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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