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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統合實踐: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http://www.CRNTT.com   2010-06-06 00:23:39  


 
  在國際參與方面,由於兩岸的物質權力不對稱,呈現高度不對稱的狀態。截至2010年4月,與台北有“外交”關係的國家有23個,與大陸方面有外交關係的國家達171個;台北參與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總共有51個,遠不及中國大陸參加的數目,在正式參加的51個政府間國際組織中,有30個擁有正式會員,其他21個分別是觀察員(15個)、仲會員(3個)、準會員(1個)、合作非會員(2個)等地位參與。

  在參與名稱上,以正式會員參與政府間組織者包括“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台灣”(Taiwan, Republic of China)、“台澎金馬個別關稅區”(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 Matsu)、“台澎金馬”(Taiwan, Penghu, Kinmen & Matsu)“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中國(台灣)”(China (Taiwan))、“台灣”(Taiwan)、“中國台北(Taipei, China,台灣未接受、持續抗議中)”、“台灣艾格蒙”(AMLD, Taiwan)、“國際電信發展公司”(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Development Company, ITDC)等。以觀察員(Observer)、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準會員(Corresponding Member)、合作非會員(Cooperating Non-Member)等地位參與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中華民國”、“台灣”、“台北中國”(Taipei China)、“中華台北”、“中華台北個別關稅區”(Chinese Taipei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台澎金馬”等。

  在兩岸和平基礎協定簽署後,可以從兩岸為“平等不對稱”這個原則來思考協商國際參與問題。例如在兩岸與他國的對外關係方面,北京可以容許台北與它國擁有官方關係,這是兩岸“平等”部分,但是北京享有外交關係,而台北享有總領事關係,這是“不對稱”部分。在國際參與方面,“平等”部分是都可以參與,“不對稱”部分是在北京享有正式會員的組織,台北可以享有觀察員、仲會員等資格。在某些國際組織,兩岸可以“兩岸三席”方式,分別代表北京、台北,與整個中國參與,如此可以“雙贏”,又可以共同維護整個中華民族利益。(有關國際參與、“兩岸三席”部分,可參考〈論兩岸統合的路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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