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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出台的《領事關係草案評注》對第四條解讀:(1)在他國領土內設立任何領事館(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或領事代理處)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這一原則源自接受國家對其領土行使的主權權力,既適用於在建立領事關係時設立領事館的情況,也適用於之後設立領事館的情況;(2)明確定義“接受國”是指領事館在其領土內開展活動的國家。〔27〕因此,一國在接受國設立領事館的前提條件係在接受國領土範圍內。毫無疑問,1946年英國領事赴淡水復館,基礎前提是英國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而且1950年1月“英國駐華大使館武官處”曾在該領事館派置武官。從英國駐華外交機構的日常管理看,英國外交系統明顯將淡水領事館與英國駐華大使館定位為同屬駐華外交機構,也可推定英國將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的態度。

  其次,《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四條的二至五項規定,因涉及接受國的主權問題,派出國設立領事館的一些具體事項需得到接受國同意,所有涉及接受國主權的問題都通過相關方之間的明確協議來解決。這體現了派出國需尊重接受國之主權。英國恢復駐淡水領事館的後續事務確實反映了英國願尊重中國涉台主權。從設置新領館的過程看,英國完全遵照了中國的指示和要求,完全認可中國對台灣地區行使主權。

  其一,就可否設立新領事館及該館地點選址,英方提前與國民黨政府溝通,並得到中方允許後執行。如1946年11月23日,英國駐華大使館致函中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稱,英國擬派現在上海總領事(館)任職之丁果,前往台灣淡水,恢復該地領事館,並咨詢中國政府是否表示同意;圍繞領館選址問題,中英雙方多次磋商,最終得到中方允許,在淡水舊址復館。〔28〕其二,英方前往台灣設館的過程也完全透過官方渠道尋求中國國民政府的協助。收到英方復館請求後,國民政府即刻致電台灣地方政府,1946年12月8日,台北市政府與台北行政長官公署來往電文記錄:“英艦“CONTEST號”載英領事丁果君及妻兒等駛往基隆,定於同年12月26日十六時抵基隆,英領事由基隆至淡水視察館址,途中需予以照料等”。〔29〕其三,英方前往台灣也遵照了中方的管理要求,英國原擬丁果徑赴淡水,因淡水港當時並未開放外輪進出,中國方面乃建請改由基隆登岸。〔30〕事實上,英國悉數照辦。

  四、結論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確認日本侵略戰爭非法、處置日本非法領土、賦予中國收復失土的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遠東軍事法庭成立和審判的法律基礎,最終奠定了二戰後的東亞國際秩序。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後,中國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收復了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而同年10月25日的台灣光復正是踐行上述兩大國際法文件的重要歷史證據。而台灣光復所蘊含的主權宣示也後續被美蘇英日等相關當事國所承認或默認,發生國際法效力。

  當前,國際社會湧現歷史虛無主義,企圖顛覆二戰的史實,嚴重衝擊戰後的和平穩定秩序;而台灣地區形勢也因“台獨”作祟和域外國家遏華的操作,嚴重威脅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在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八十周年之際,彰顯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不僅有助於維護二戰勝利果實和國際正義,也有助於國內開展反“獨”促統的鬥爭,無疑具有巨大的戰略意義。

  項目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項目號:22VHQ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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