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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這一莊嚴的主權宣示有著重大的國際法意涵:⑴日本簽字投降並將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還,實際履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內容,佐證了兩大國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⑵同盟國及日本未對中國的主權宣示表示反對,直接承認或默認中國重新恢復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

  二、台灣光復昭示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基本內容與精神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皆是二戰期間的重要國際法文件。1943年的《開羅宣言》是基礎,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是對前者的繼承和補充。《開羅宣言》之核心內容涵蓋兩大項:一是從法律上認定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非法性;處置日本近代非法獲取之領土,對戰後東亞國際秩序做出初步安排。其中,涉及日本非法獲取之中國領土部分,《開羅宣言》明令規定日本必須將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開羅宣言》後來也得到另一同盟國蘇聯的認可和支持。

  後續發表的《波茨坦公告》則繼承了《開羅宣言》,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且明確規定了日本的合法領土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同盟國所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在《開羅宣言》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日本發動戰爭的犯罪訴諸國際司法審判。1945年8月15日,日本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宣布無條件投降。

  總體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一脈相承,從法律上確認了日本侵略戰爭的非法性,並處置日本非法領土,為二戰後亞太地區的國際秩序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3〕就邏輯順序而言,同盟國之戰爭權、處置日本非法領土的權利(或日本被剝奪及歸還非法領土之義務)和安排戰後國際秩序之合法性等皆奠基於一個前提,即確定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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