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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一、“台灣光復”——“台獨”如鯁在喉

  (一)“台獨”企圖抹去“台灣光復”

  1949年10月1日之後,儘管海峽兩岸陷入對峙狀態,但為紀念台灣地區回歸這一歷史性事件,台灣當局曾長期慶祝“台灣光復節”(每年10月25日)。然而,進入21世紀後,島內奉行“台獨”的民進黨開始上台,不斷在島內掀起“去中國化運動”,具有歷史意義的“台灣光復節”於2001年被民進黨陳水扁當局廢除假日,後續蔡英文、賴清德兩任當局更將此節日束之高閣,唯恐避之不及。為何“台獨”分裂勢力急於泯滅對兩岸皆有共同歷史意義的“台灣光復”?實乃“法理台獨”之剛性需求。

  “法理台獨”係指從事分離兩岸領土主權的法律活動,為分裂行徑尋找“合法性”借口,其實踐形態分為島內法律和國際法兩種法源形態。“法理台獨”的國際法形態係指:從國際法角度使虛構的“台灣國”獲得國家地位(Statehood)。

  國家構成有四大要素,領土是不可或缺之要件。〔1〕領土係國家構成的物質基礎,在空間上體現國家主權管轄,沒有領土則遑論國家地位。國際社會公認一個中國原則,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照法理與事實,“台獨”虛構的“領土”實乃中國領土。為此,“台獨”炮製了“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這一謬論以解構一個中國原則,為虛構的“台灣國”創造“領土”。這一謬論謊稱:《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無國際法效力;枉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參與、未簽字的事實,詭辯美國主導的《舊金山條約》(1951年)僅規定日本單方“放棄”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未言明歸屬中國。進而得出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屬“懸而未決”的荒謬結論。〔2〕

  (二)台灣光復之國際法意涵

  毫無疑問,此謬論存在諸多事實與法律錯誤。更重要的是,刻意迴避了“台灣光復”這一歷史事件。“台灣光復”即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後改為台北中山紀念堂)舉行的“中國戰區台灣省對日本受降典禮”。在受降儀式上,中國代表陳儀將軍在日本代表簽字投降後,在日本及各同盟國代表、世界各大媒體的面前發表廣播講話:“從今天起,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世界周知。”此公開廣播講話可視為中國對台灣地區領土主權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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