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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台灣光復的國際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25-10-13 00:09:48  


 
  (四)相關當事國“默認”中國恢復台灣地區領土主權

  就是否知曉中國對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主張問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相關當事國顯然能夠或應當能夠知曉。台灣光復前後,中國在台灣地區有大量的主權活動。日本宣布投降後,中國即已著手收復台灣地區領土主權的準備。1945年8月27日,蔣介石任命時任國民政府駐墨西哥大使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長官;同年9月28日正式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1945年10月25日的台灣光復當天,中國代表陳儀將軍公開向全世界做主權宣示的廣播。當時,在受降典禮儀式現場的,除了世界各國主要媒體,還有相關當事國代表,如日方代表包括台灣總督兼日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參謀長諫山春樹等,盟軍代表則是顧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禮上校等人。〔23〕能出席此歷史性場合的相關當事國之高階官員,顯然能代表其本國之意志,足以知曉中國對台之主權宣示。

  台灣光復後,中國國民政府著手重構台灣地方的政治制度與法律體系,並依據中國法令治理台灣,行使主權。1945年11月3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布第一號公告,宣布台灣省行政公署正式行使職權,同時宣布廢止日據時代的一切法律、法令,中國一切現行法律適用於台灣。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頒布《恢復台灣同胞國籍令》;同年6月22日,行政院又公布《在外台僑處理辦法》,下令外交部致電駐外使館,照知各國政府台僑應恢復中國國籍。〔24〕另外,國民政府進一步重建台灣的基層政府組織,於1945年12月6日頒布《台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設置了北到台北南至屏東等九個省轄市,規定了包含地方政府組織形式、公職人員配置等基本治理制度;同年12月11日,再度頒布《台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進一步細化完善台灣地方的基層組織治理體制。〔25〕結合事實,台灣光復後,確實沒有相關當事國對中國涉台的主權宣示提出反對、抗議。

  儘管台灣光復後,英國外交系統官員曾因台灣人恢復中國國籍問題與中方存在爭議,甚至部分英方外交官員拒絕承認台灣已經復歸中國,但也不敢公開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內容。〔26〕然而,此爭議事件不能代表英國的官方行為,原因係1946年英國恢復駐台灣淡水領館一事,實則佐證了英國官方默認台灣係中國領土一部分。1946年12月英國新任領事丁果(G. M. Tingle)赴台灣淡水履任,此事恰好反映了英國在台灣地區領土主權歸屬中國問題上的態度。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四條領館之設立:“一、領館須經接受國同意始得在該國境內設立。二、領館之設立地點、領館類別及其轄區由派遣國定之,惟須經接受國同意。三、領館之設立地點、領館類別及其轄區確定後,派遣國須經接受國同意始得變更之。四、總領事館或領事館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之地點設立副領事館或領事代理處亦須經接受國同意。五、在原設領館所在地以外開設辦事處作為該領館之一部分,亦須事先徵得接受國之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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