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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屠龍案”明判刑 黑暴禍港 鐵證如山(大公報) |
中評社北京11月13日電/據大公報消息,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及另一無名小隊,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借“民陣”發起遊行期間,針對警員在灣仔布下兩個炸彈陷阱,同時在高處用AR15長槍射擊,企圖炸死警員後再奪警槍,幸警方及時粉碎殺警計劃,先後拘捕14人並起訴多項罪名。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當中10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披露的情節、涉及的槍支、爆炸品等都令公眾震驚。涉案14名被告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案件將於明日判刑,涉及罪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大公報》匯整“屠龍案”部分審理過程及當中披露的案情,黑暴禍港,鐵證如山!
有長槍有炸藥 案件非常嚴重
“屠龍案”其中7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須接受審訊。經歷81天審訊,9人陪審團在8月29日裁定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
就“屠龍案”的裁決,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早前表示不會評論,但指有關案件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有真槍,甚至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分量可以造成很大的死傷。惟有一件事可以代表警方說,我們是非常重視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我們香港人、在香港生活的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們的財產安全。”
各項控罪刑罰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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