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一中三憲”做了清楚地論述後,再轉向另一個面向,即對兩岸統合做進一步的理論論述。在《中國評論》2009年10月號發表了〈共同體:兩岸統合與第三憲的樑柱〉一文,對於共同體在未來兩岸統合階段做了理論性的分析。
這篇文章從兩岸最重要的“認同”問題出發,對於為何國民黨重新執政,兩岸交流日益頻繁,但是彼此的重疊認同愈來愈遠、對於統一的認同也是愈來愈低等問題提出了分析。該文分別從功能理論、新功能理論檢視後認為,只是物質性的經貿交流,無法產生重疊的認同,只有透過政治性的安排,才能夠增加認同的共識,在這一方面,歐洲統合的經驗可以為兩岸統合提供相當多的參考經驗。
兩岸統合是一種“合中的分、分中求合”的過程,更是一種“互為主體、共有主體”的結構,它與傳統的“統”、“獨”不是一個主體就是兩個主體的結構主體不同。在處理兩岸憲政認同問題時,最好用加法,而不要用減法或排除法,透過共同體與共同政策的設置與運作,兩岸可以相互學習,共同推動治理,如此可以達到逐漸強化對第三憲重疊認同的結果。
如果“一中三憲”是兩岸法律的框架,那麼“共同體”則是讓整個框架能夠更為堅實的樑柱。透過兩岸協議所形成的共同體愈多,兩岸統合的實質內涵就愈豐富,而這些協議都是“第三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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