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的空中對話,以及《中國評論》刊登一連串學者的意見與網路上的看法,讓我更清楚與確認地了解北京對於我所撰《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的疑慮在哪裡,因而覺得有必要早一點完成一篇有關兩岸與中國之間法律關係的文章。
2009年3月,在《中國評論》上發表〈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一文,是一篇嚴謹的理論論述。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了“(整個)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等三個在法律上存在的主體的概念,並探討兩岸與(整個)中國之間的法律定位關係,以及隨之而來的兩岸之間的法政定位關係。西德為了要處理東西德之間的法政定位問題,整個學術界投入非常大的關注,特別是在西德總理布朗德於1969年提出東進政策,尋求與蘇聯與東德和解時,西德法學界更是為布朗德所主張的“承認東德是個國家,但不是外國”尋求理論的支撐與解釋,從1969年到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簽署前,相關的學術期刊不下一千多篇。反觀,兩岸在討論政治定位時,仍多陷於政策性的主張,而缺乏理論性的探討。在這一方面,西德法學界的精神是值得兩岸學習的。
因為長期觀察東西德問題,我曾經撰寫過《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這也是華人社會迄今唯一一本從國際法與憲法的角度來討論德國的分裂與統一問題的專書。〈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一文,是以西德學者所發展出來的各種理論做基礎,用以分析兩岸與中國,以及兩岸之間的法律定位。知識之間總是有共通性,雖然東西德分裂原因與兩岸不同,但是在學理的應用上還是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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