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進行督導督查,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妥善解決。
對久拖不決、官兵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信訪突出問題和特殊疑難信訪問題,應當列入重點督查範圍掛賬督辦。
第三十二條 各級信訪工作業務部門發現未按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以及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對因信訪工作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工作業務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第三十三條 軍隊機關、單位和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