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及時閱辦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包案化解信訪突出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 信訪人可以採取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提出信訪事項。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公布網絡信訪渠道、信訪工作業務部門通信地址和聯繫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信訪事項處理情況查詢方式等事項,為信訪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信訪人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載明姓名、住址、聯繫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採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提出信訪事項,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的接待場所提出。
軍隊人員不得採用多人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其他信訪人採用多人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軍事管理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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