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對受理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指定受理。
應當受理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合併、轉隸、撤銷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機關、單位受理;繼續履行其職責的機關、單位難以確定的,由其上一級機關、單位指定受理或者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有關機關、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軍隊機關、單位對可能影響部隊和社會安全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必要時可以通報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防止產生、擴大不良影響。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條 軍隊機關、單位應當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辦理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官兵和人民群眾合法合理訴求。
軍隊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軍隊機關、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進行核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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