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看來,“司法網拍假包”這一做法不妥,應該馬上叫停。
一方面,這在法律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在過往的司法拍賣實踐中,很多拍賣物品是有瑕疵的。所以法律規定,需要提前告知競拍者實情,在此前提下,拍賣才可以進行。涉事法院先前的回應和做法,顯然是把瑕疵和假貨混為一談了,以為滿足了知情權就可以公開拍賣。而實際上,這兩個概念有明顯差別。瑕疵是產品有小毛病,但可以用,這是允許市場流通的。而高仿品哪怕再逼真,也是假貨。依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假冒偽劣產品應被行政機關罰沒,而不應再流向市場。
至於有人說,按照《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相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罰沒物品,經過處理後進行拍賣。對此,也是需要斟酌的。比如,這個辦法中的罰沒物品,指的是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沒收的產品,這是否適用於司法執行領域?還比如,即便可以參照該辦法,這次法院拍賣高仿名牌包時,對上面的顯著標識和特征,也沒有進行任何處理。這也是不妥的,客觀上可能侵犯注册商標專用權。
另一方面,“司法網拍假包”於情於理不合。允許拍賣假貨,而且是法院來唱主角,這不符合人們的慣有認知。一直以來,法律對於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是不遺餘力的,在社會上也形成了“造假售假,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此時,司法拍賣卻對假貨開了一個口子,這勢必讓人們產生不好的聯想。或許於個人而言,處置高仿品還有回旋的餘地,但就司法機關來講,對此應該慎之又慎。一邊是,拍賣假貨確實可以讓被執行的財產變現,了結被執行人的債務,緩解執行難;另一邊卻是,縱容假貨回流市場,可能會造成某些危害。兩者孰重孰輕,應該有一杆秤。
司法網拍是一個新事物,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拍賣的效率,但也要看到,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少爭議。從前些年與淘寶合作,到去年浙江一法院網拍贋品名畫,再到這次拍賣高仿名包,這些案例都反映出司法網拍這一形式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