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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纏訪者進縣志留的是誰的“惡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8 11:17:27


  從網絡輿情來看,旬陽縣這一舉措還沒開始為纏訪者留“惡名”,自己先遭遇了“惡名”。比如何謂“纏訪”,本無法律定義。訪民合法訴求一直未獲解決而多次上訪,是否也屬旬陽官方所稱的“纏訪”?

  當然,旬陽宣傳部門的回應收窄了記入“縣志”的對象範圍,但從“重大纏訪赴省進京訪者”到“專業鬧事者”這一變化,也顯示出旬陽在留“惡名”這一舉措上,標准模糊,解釋過於隨意。即便是“專業的鬧事者”,仍然缺乏明晰的判定依據。

  縣志本是記載一個縣的歷史、地理、風俗、人物、文教、物產等基本情況的工具書。是否有必要在縣志裡將“纏訪”者貼上“惡名”的標簽,值得商榷。功過的確應留與後人評說。“纏訪”現象的發生或有“專業的鬧事者”在背後攪局,但是否也有為政不當、執法不公等公權力的失職、瀆職在前呢?

  信訪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信訪人、接訪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都應依法行事。在信訪上,不乏法律依據。國務院頒行的《信訪條例》是信訪最直接的規範性文件。如在對信訪人的約束上,條例明確“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纏訪、鬧訪中若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就是。哪怕纏訪、鬧訪中確有因違法甚至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比起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刑事罪案,甚至比起當地少數官員的貪腐案件來說,也算不上“大惡”。

  與之相對應,在減少纏訪、鬧訪上,信訪條例對職能部門的規範職能更具體,如因“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等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纏訪中可能有刑事犯罪,接訪中同樣可能有刑事犯罪,超越現行法律單獨針對信訪人私設“恥辱懲戒”,無疑偏離了信訪法治化的軌道。

  新一輪信訪改革正在推進之中。國家信訪局局長舒曉琴曾強調“依法規範信訪工作行為,依法解決群衆合理合法訴求,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引導信訪人依法理性提出訴求,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圍”。解決纏訪問題也要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無法可依的“縣志留‘惡名’”等法外舉措不可妄為。(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雲帆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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