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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涉槍刑案中“槍支”認定標准應由誰制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14:57


  近日,在街頭擺氣球射擊攤的天津大媽趙春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刑3年半,趙不服已提起上訴。趙在天津同一地點經營的另13名“同行”,8人被取保,4人被羈押,後面的命運也懸而未決。媒體梳理發現,此前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已達23起之多,其中17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管制,3人被判實刑。

  另有資料顯示,自2011年到2015年,全國破獲各類涉氣槍、仿真槍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已被判處刑罰的,從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管制刑不等,也有不按犯罪處理的,呈現一片混亂局面。面對突然冒出這麼多涉槍刑事案件,尤其是經營玩具槍生意也涉嫌犯罪,因嚴重背離實際感受和生活常識,公衆對此提出了強烈質疑。

  質疑矛頭多指向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槍支”認定標准。因為對涉案槍形物是否鑒定為“槍支”,是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涉槍犯罪案件認定的關鍵;而上述《規定》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該標准可謂定案中的關鍵之關鍵。有專業人士指出,1.8焦耳/平方厘米比動能的射擊力,只能將皮膚打出一個紅點,根本不具有任何殺傷力。有報紙發表社論認為,該標准過嚴,讓人們的行為動輒觸碰“紅綫”,應當作出調整。而我的觀點是,根本不應由行政主管機關來制定涉槍刑事案件的認定標准,而應由“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

  法律人都知道,刑法雖規定了近10個涉槍罪種,但刑法本身并未對“槍支”進行定義。拿趙春華涉嫌的非法持有槍支罪為例,刑法只是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該罪罪狀中的“槍支”為“空白罪狀”,得根據其他法律規定來“補白”。而《槍支管理法》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在這裡,法律只對“槍支”的重要特質即“發射的物質要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進行了“定性”,而未作“定量”規範,“定量”認定確實另須標准進行規範。關鍵是,這個標准應由誰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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