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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國事”
http://www.CRNTT.com   2022-01-07 17:41:15


 
  到底什麼是“家庭教育”?從一審到三審,隨著探討的不斷深入,使得“家庭教育”的概念更加具體化了。據苑寧寧介紹,“家庭教育”概念的調整,是想用一種更加具體的表述,來將其與“學校教育”區分開,厘清家庭跟學校的界限。在一審稿中,“家庭教育”的概念定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以促進其健康成長為目的的引導和影響”。這與“學校教育”只是主體上不一樣,學校教育也是學校及其教師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以促進其健康成長為目的的引導和影響,所以并沒有體現出兩者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為了更加清晰地闡釋“家庭教育”的獨特之處,二審稿、三審稿進一步細化了家庭教育的概念,特別是三審稿將二審稿中的“知識技能”調整為“生活技能”,意為知識技能更多的是學校要解決的問題,家庭教育更多的是在行為養成方面實施引導和影響,包括遵守規則、行為習慣、生活方面的一些基本常識等。

  概念的確定解決了以往困擾各方的問題:學校教育跟家庭教育的邊界模糊,不清晰,甚至出現混同。例如有的老師布置完作業,要求家長批改,將學校該幹的工作轉移到了家庭。

  從立法之初的《家庭教育法》到二次審議時增加“促進”二字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法律名稱的變化,也體現著立法理念在不斷調整。一審稿中,曾試圖用家庭教育的實施、家庭教育的促進、家庭教育的幹預三方面的邏輯關系對家庭教育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它不僅側重於“促進”,還側重於父母如何實施家庭教育;父母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如果有違法行為,國家如何進行幹預。但考慮到國家幹預的範圍較大,涉及的主體較多,因此立法難度很大,現階段制定這樣的家庭教育法律,時機還不太成熟。

  苑寧寧坦言:“一審後,形成了這樣一種意見,家庭教育立法還是應當從現有的實際問題出發。當前最急需要做的,就是政府首先應從促進的角度,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供給體系建立起來。要遵循‘家庭負責、國家支持、社會協同’的重要法則。”經過不斷完善,最終落地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涉及的主體不僅包括家庭內部成員,還包括政府、社會組織等。

  在《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也曾有一些類似這樣的“質疑聲”傳出:“父母怎麼教育孩子還需要法律來管嗎?”對此,是否要對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進行規定,在討論的過程中也較為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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