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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國事”
http://www.CRNTT.com   2022-01-07 17:41:15


 
  苑寧寧介紹,從一審稿到三審稿,一直在進行細微的調整,家庭教育不是體制性教育,并不像學校教育那樣有相應的進度和統一的標准,考慮到每個家庭的環境不同、能力不同,所以沒有辦法對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進行一致性的要求,并且法律要尊重家庭教育當中父母的自主權。

  然而,在實踐當中,對於父母如何育人,社會各方面又普遍面臨著困惑。經過各方討論,最終大家認為還是有必要對此進行規定。但是,這種規定是以一種倡導、鼓勵的形式進行的,并非強制性要求。“這樣不僅發揮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也充分尊重了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自主權。”苑寧寧說。

  此外,說到法律,很多人會想到觸犯了法律會怎麼樣?父母在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職責的時候,要不要承擔責任,怎麼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這些問題也是社會討論的焦點。

  《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如果公檢法對父母進行訓誡,然後決定讓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父母拒不履行,公檢法怎麼辦?苑寧寧坦言,“法律責任”一章在落地的過程中,也經過了“一波三折”。在一審稿中曾試圖做過一些突破,規定了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但是,考慮到避免公權力對家庭的過度幹預,二審稿删除了有關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删除之後,問題還是存在。他認為,對於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後續還應當制定一些手段和措施,這一點任重道遠。

落地:依托現有平台解決家教指導服務“最後一公裡”問題

  《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內容,提出了一些可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方法。其中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未成年人參與相關家庭事務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相機而教,寓教於日常生活之中;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其他有益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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