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關於重新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權字[2000]第369號)規定:商品房銷售以建築面積為面積計算單位。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厠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2)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并專門規定了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因此,公攤面積的計算、測量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因為公攤面積計算比較複雜,而且不同高度、不同檔次的建築公攤面積不一樣,難免引起一些人的誤解和歧義。也有個別開發商渾水摸魚,把不該計入的公攤面積計入公攤面積。
鑒於此,筆者認為,住房面積是以包含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計量,還是以不包含公攤面積在內的使用面積計量,都無可厚非,只是一個統計口徑或計量單位不同而已。以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計量不影響整套住房的總價,而是對單價有影響。因為,開發商不會因為計量單位不同而少收取費用。
按照使用面積來計量房價、物業費、暖氣費、稅費等,帶來的後果是人們看到住房的單價又上漲了,物業費、暖氣費、稅費等也上漲了,因為物業公司會把原來的暖氣費成本分攤到住房面積上,使用面積少了,物業費自然會漲價,暖氣費等道理一樣。要不然物業公司、暖氣公司等就會入不敷出,一套房的建築面積總是大於使用面積,相應的房價、各種稅費分攤到每一平方米也會分攤得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