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北京數百畝耕地私賣河北蓋別墅 每套五六百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28 10:47:53  


 
  換地是否經過審批,補償款的去向等,經手此事的原白廟村委會主任王增林和原棗林村委會主任李鳳恒,均拒絕接受採訪。

  時任白廟村黨支部書記的張樹奉只表示,“當時對白廟村是有利的”,補償款都已記賬,“一分錢我也沒拿自己家來”。

  高樹全證實,根據賬目顯示,這筆錢當時確實入了白廟村委會賬目,後來逐漸被花光。一些村民福利、村內建設和村委會等開支也用了這筆錢。

  村民們稱,村委會曾在短期內向65歲以上的村民發放每月25元的補貼外,沒再分過錢,“一千多萬的補償款,是筆糊塗賬”。

  換地幌子下私賣耕地

  通州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先後判決,棗林村在潮白河西岸無土地,協議違法應屬無效。

  深藏10年的《土地換段協議》曝光後,白廟村村民更憤怒了。

  “簡直是胡說八道,棗林村在河西岸就沒有地。”宋學增等村民說,《土地換段協議》所稱“換棗林755.06畝土地”根本不存在。村民們懷疑,前屆村委會欺騙村民,將“河北地”賣了一千多萬元,“還是賣給了河北。”

  2005年,白廟村委會起訴棗林村委會,要求撤銷當年協議。

  當年11月和2006年9月,通州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先後判決,白廟村“置換”給棗林村的土地在北京市行政管理範圍內。雙方簽訂《土地換段協議》後,均未報有關部門審批。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棗林村在潮白河西岸並無土地,該協議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今年3月22日,現任棗林村委會值班人員稱,這場官司與棗林村關係不大,法院開庭,村裡都不會派人出庭,而由代理律師前往。

  該值班人員坦言,當年棗林村村委會充其量只是在協議上蓋了個章,“既未出錢,也無獲利,並未過多參與該片土地交換工作”。所謂“土地換段”只是個幌子,行的是“賣地”之實。

  現任三河市國土局黨組成員、燕郊開發區國土分局局長梁國林承認,燕郊開發區成立後發展較快,基礎設施相對完善。開發項目需要土地,白廟村村委會則同意將此片土地“交換”。此項土地“交換”中,河北一方實際由燕郊開發區操作。所需資金由燕郊開發區撥付,“交換”而來的土地由開發區管理。

  在他看來,所謂“河北地”地屬“飛地”,地理位置處於河北行政區內,但所有權歸北京。該片土地與白廟村相隔一河,種植不易,管理不便。

  “要是單純交換,他們(白廟村)還能得錢嗎?”梁國林說,協議中所指“棗林村所屬潮白河西岸的土地”的確不存在,“換地”的實質就是賣地。當時白廟村方面人員知道此情況,協議是雙方在自願訂立。

  但中共三河市委常委、三河市副市長兼燕郊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穀正海的說法與此不同。

  穀正海稱,當時是三河市人民政府的行為,所需資金也是由三河市政府撥付。

  “開發區沒有最後決策權,沒有土地拍賣權,沒有一級財政權。”

  北京耕地河北審批建房

  燕郊開發區國土分局負責人承認,未徵求北京市國土部門,直接向河北土地管理部門報批。

  如今,“河北地”已建起“和安花園”等高檔別墅和小區,每套別墅的價格在五六百萬元。

  這讓住著矮房的白廟村村民很眼熱。

  打過官司的宋學明想得更多,北京的耕地,河北怎麼辦的建房手續?

  3月22日,“和安花園達觀別墅”行政中心人員表示,所用土地是從燕郊開發區購得。

  三河市房地產信息網顯示,該小區工程規劃證、預售許可證等,均由河北相關管理部門發出。

  通州法院也查明,這片屬於北京的土地被“交換”後,燕郊開發區經三河市土地局將其出讓給相關開發商,用於房地產等項目開發。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北京市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也寫明,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管理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證書。

  然而,通州國土分局在給白廟村委會的《信訪答覆意見書》中稱,未接到該項目的徵地申請。

  現任燕郊開發區國土分局局長梁國林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改變沒有徵求北京市國土部門,直接向河北省土地管理部門報批。

  他說,當時土地管理並不像現在這樣嚴格,不是採用“坐標式”控制管理,而是依照圖紙進行。由於此片土地距離燕郊很近,在圖紙上看來確實位於河北行政區內,上報河北省土地管理部門後便獲得審批,出讓等手續得以順利辦理,甚至約定“土地權和所有權隨之轉移”的《土地換段協議》在此過程中也未派上用場。“如果換現在這麼嚴格,肯定就不行了。”梁國林說。

  梁國林沒有正面評價“此次土地權屬改變在當時是否合法”,只是回答“不知道當時情況”。他表示,不能用現在政策衡量過去做法,兩個不同時期的土地價格也不具可比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