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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5 11:58:17  


 
  11、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主觀上沒有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同意王正剛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提議,其對於相關款項最終進入與薄谷開來有關的律師事務所亦不知情,王正剛關於曾向其請示涉案工程款處置的證言與薄谷開來的證言不能相互印證,且所證見面時間與其秘書車輝關於其活動情況的記載矛盾,王正剛所作證言內容虛假,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貪污罪與事實不符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王正剛的多次證言均證明,其兩次向上訴人薄熙來請示涉案公款的處置,並曾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並打電話讓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具體商議處理,其證言內容與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薄熙來亦曾在親筆供詞中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期間王正剛曾提議留給其補貼家用,其打電話讓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具體商議的情節予以供認。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公款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辦理,表明其具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且其行為客觀上導致了公款被薄谷開來實際佔有的後果,至於薄熙來是否確切知道相關公款的具體流轉過程不影響其構成貪污罪的認定。另外,王正剛的證言中關於其與薄熙來見面的時間有2002年3、4月份和2002年2月份兩種說法,但結合證人程巖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巖與王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瀋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撥付涉案款項的時間,可以確認二人見面時間為2002年3、4月份,至於薄熙來的秘書車輝未對薄熙來在此期間與王正剛見面作出記錄,並不能否定王正剛相關證言的真實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2、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在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已調任遼寧省省長,不再兼任大連市的職務,且薄熙來亦非相關工程的負責人,沒有貪污涉案工程款的職務便利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該項工程系由上訴人薄熙來在大連市任職期間直接安排王正剛具體承辦,涉案工程款撥付時其仍然對該項工程負有管理職責,王正剛也因此仍直接向其匯報工作;同時,薄熙來作為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也對大連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職權,故薄熙來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並利用該職務便利實際支配了相關款項。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3、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意圖和行為,其打王立軍耳光、調整王立軍職務並非意圖掩蓋“11?15”案件,要求調查王智、王鵬飛系為瞭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職務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未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亦非虛假,出具王立軍患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及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不是濫用職權;薄熙來的行為不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薄熙來身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告知其妻薄谷開來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後,相繼實施了當眾斥責王立軍並打王立軍耳光、摔杯子;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沒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違規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致使王鵬飛被採取刑事立案偵查措施,提議並批准取消王鵬飛作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等一系列直接打擊、壓制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犯罪的人員、干預案件查辦的行為,表明其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意圖,致使“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叛逃系因薄熙來違規免去其公安局長職務、對其身邊工作人員違規調查等濫用職權行為使其感到自身處境危險,經審理查明的相關事實也表明王立軍的叛逃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薄熙來的行為系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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