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上訴人薄熙來明知薄谷開來與王立軍叛逃相關聯,在相關人員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並研究應對措施時,允許無權參與處置的薄谷開來參與研究,並採納薄谷開來所提由醫院出具王立軍患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屬濫用職權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而相關醫院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在未對王立軍檢查,亦無相應診斷、病歷資料的情況下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顯系虛假。薄熙來明知王立軍叛逃,仍同意重慶市有關部門發佈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微博信息,誤導公眾,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其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根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4、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系因王立軍叛逃,但量刑卻重於王立軍犯叛逃罪所判處的刑罰,主次顛倒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載明,王立軍所犯叛逃罪情節嚴重,其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應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兩個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以叛逃罪判處王立軍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其行為不僅是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屬情節特別嚴重,又無任何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一審法院對其定罪量刑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薄熙來、王立軍所犯罪行不同,社會危害性、量刑情節等亦不相同,二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5、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上訴人薄熙來受賄數額達人民幣2044萬餘元,一審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玉安
審判員 張正智
代理審判員 朱雲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子寧
書記員 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