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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二審裁定書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5 11:58:17  


 
  二、貪污事實 

  2000年,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賬戶和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以下稱“11?15”案件)。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分別系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重慶市渝北區原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原副局長,均已判刑)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佈了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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