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未及時報警,影響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進行處理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對旅客投訴做出實質性回復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訴記錄的。
第六十條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分別作出如下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未按規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未為旅客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書面證明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為旅客提供食宿服務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按規定為需特別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務的,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未及時通告旅客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未按規定保證盥洗設備正常使用的,處2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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