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未按規定向承運人通告航班動態信息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未按規定向有關單位通告航班動態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未按規定啟動航班放行協調機制的。
第七十一條 旅客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從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和投訴受理處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