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劉達在擔任星海灣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及下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數億元經濟損失。
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劉達任星海灣管理中心副主任、體育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等職務期間,時任星海灣管理中心主任(另案處理)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由商務區投資公司、體育中心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和股權轉讓協議》,A公司及其實際控股公司與星海灣管理中心下屬兩家企業以合作開發和管理某項目的名義,由商務區投資公司和體育中心公司以約定對價取得A公司實際控制的某塊土地相關權益。劉達明知相關行為不符合簽訂協議的條件,並且有可能給星海灣管理中心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仍不正確行使職權而簽訂該協議,造成數億元實際經濟損失。
2016年3月至2021年5月,時任星海灣管理中心主任兼勝利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星海灣集團董事長的劉達,為解決內部員工福利、搞好與領導關係、維護客戶關係,超越職權擅自決定,以不對外公開房源的銷售方式和明顯低於同期市場行情的銷售價格,向其指定或授權的其他第三人出售勝利路公司某樓盤87套商品房,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上千萬元。其中,包含劉達為維護客戶關係幫助客戶朋友以低於市場價84萬餘元購得的一套房產。案發後,劉達為積極挽回國家經濟損失主動退還84萬餘元差價。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7月20日,大連市紀委對劉達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2022年5月10日,大連市監委對劉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並於6月9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9日,經報遼寧省監委批准,決定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1月10日,經大連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大連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達開除黨籍處分;由大連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月10日,大連市監委將劉達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移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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