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2023年2月15日,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劉達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向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8月4日,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劉達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420萬元。
劉達授意下屬對其親屬購買的房屋進行裝修,構成貪污還是為親友非法牟利?
郭輝:2009年8月,為了便於商品房銷售,星海房屋公司與大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進行精裝修。時任星海房屋公司總經理的劉達,授意下屬在裝修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時,將其親屬個人所購買的同樓盤4套毛坯商品房進行精裝修,且未提及裝修相關費用事宜。2010年2月,星海房屋公司向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裝修費用109萬餘元,其中包含劉達親屬房屋裝修費57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便利是其顯著特徵,其手段為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這里的“非法占有”並不僅限於歸個人所有,而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對公共財物進行實際控制或者支配,我們認為,也應包括行為人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指定的其他第三人占有或者行為人本人與他人共同占有。本案中,支付109萬餘元裝修費用需經星海房屋公司總經理審核。劉達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簽字入賬核銷的方式,將本應由其親屬支付的57萬餘元裝修費在星海房屋公司核銷,實現了對公共財物的非法占有,應認定為貪污罪。
有觀點認為,劉達此行為的獲利者是其親友,應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我們未予采納,主要有以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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