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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縣委書記“引咎辭職”不該成為新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26 11:17:40


  湖南岳陽平江縣前縣委書記田自力的一封公開信,日前在網上被廣泛傳閱。他是國內罕見的主動辭職的縣委書記。

  2004年,中組部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第十五條規定,“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客觀說,田自力主動提出辭職,可謂是認真執行或踐行相關制度條文的表現,合乎現代政治對於一位領導幹部的責任要求。

  但是,類似田自力這樣主動“引咎辭職”的官員,仍然少之又少。以至于田自力的辭職,有點獨樹一幟、鶴立雞群的意味。事實上,既然我們已經建立了黨員領導幹部的“引咎辭職”制度,一旦發生相關責任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引咎辭職”就應該成為官員的一種政治自覺。顯然,距離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成為常態,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複雜的。一者,制度不夠完善,相關規範和定義上出現偏差;二者,一些官員缺乏應有的政治覺悟與擔當;三是,民眾對於官員評價的分量不夠,沒有對官員形成足夠的外圍壓力。諸多原因之下,導致我國官員引咎辭職制度缺乏應有的約束力。

  “引咎辭職”能夠成為熱點新聞,本身就是極不正常的。這說明,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領導幹部的引咎辭職制度,但並沒有真正地建立起嚴格的讓官員敬畏的問責制度,“引咎辭職”制度的真正效力有待加強。(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王傳濤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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