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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法量刑意見并非醉駕入刑有鬆動而是更規範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21:44:03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這份《量刑指導意見(二)》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有媒體解讀“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很容易給公衆造成誤導,事實上,《量刑指導意見(二)》中對醉駕的量刑并沒有鬆動,而是再次加以規範。

  關於醉駕一律入刑,在2011年2月以前,是沒有這樣的規定的,也是沒有危險駕駛罪的。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之後,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到這時,“危險駕駛罪”才出現。“醉駕一律入刑”出現得早些,2011年9月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准,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這時開始,“醉駕一律入刑”才被固定下來。

  有了這項“鐵規”,各地在查處酒駕中,執法明顯強硬,在這種執法的震懾下,醉駕行為大幅減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現了很大提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逐漸成為很多人的基本常識,這些都是“醉駕一律入刑”帶來的積極變化。如果此時“醉駕一律入刑”出現鬆動,不僅可能導致前功盡棄,也會讓酒駕出現反彈。雖然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如果達不到刑法處罰的標准,還可以通過治安處罰來懲罰,可是這種治安處罰有多大的約束力,對醉駕者能起到多少警示和震懾作用?會不會導致其對醉駕不以為然,或心存僥幸,甚至重蹈覆轍?這些都是值得思考和擔憂的問題。因此,筆者還是認為對醉駕的處罰應該嚴厲點,可以將執法關口前置,從源頭保持高壓態勢,遏制醉駕反彈。對醉駕行為的法律規制,應該是本著嚴格執法和嚴厲懲罰的原則,即要通過嚴格的規範、嚴厲的懲罰對醉駕行為進行法律規制,而不是降低刑罰,這樣才更穩妥,畢竟醉駕關系到公共交通安全,直接關系到公衆的生命安全。

  其實,此次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二)》中,只是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對醉駕量刑的一種細化和規範,是根據現實情況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學修正,有著一定的現實價值和積極意義,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并非對醉駕入刑的鬆動。

  因此,將規範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鬆動并不准確,《量刑指導意見(二)》只是規範,并沒有鬆動。公衆不必擔憂,一些駕駛人也不必竊喜。(來源:法制網 作者:劉劍飛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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