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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一律入刑”鬆動?體現寬嚴相濟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21:49:56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對於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於刑罰。

  “醉駕一律入刑”鬆動,是否是一種倒退?在2011年5月1之前,醉駕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約束,但威懾力有限;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開啓了醉駕入刑時代。6年來,“醉駕一律入刑”已經成為國民共識,也大大降低了醉酒駕駛的現象。

  但是,如今最高法提出“醉駕情節輕微可免刑罰”,也有其法律依據。《刑法》第17條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37條則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亦即俗稱“定罪免刑”。

  那麼,在既往的司法實踐中,何以普遍傾向於醉駕一律入刑呢?因為根據行為而非結果量刑,認定標准相對客觀并量化。例如最高法等機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這個“80毫克/100毫升”就明確而毫無爭議。但結果“危害不大”,卻不那麼好把握。

  定罪量刑易,而不定罪或“定罪免刑”的標准卻難於掌握,也就生成了既往司法實踐中醉駕一律入刑的路徑依賴。

  其實,危險駕駛罪判拘役,本屬輕罪輕刑。在《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種中,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拘役最短。醉駕入刑之後,想要保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必須承認“輕而再輕”、不追究的合理性,強調“醉駕一律入刑”就等於把法官的裁量空間壓至最狹窄。

  更何況,刑事制裁作為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對於當事人的影響,卻是至為深遠的。譬如被判拘役,哪怕只是緩刑,若想進入公務員、律師、醫生等事關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就要受到從業禁止。例如《注册醫師法》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册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册;醫師注册後受刑事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册,收回醫師執業證書。所以,利害攸關,刑事司法活動務須審慎,秉持一定的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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