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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頭頂上的安全”,必須形成足够威懾力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2:36


  “雙11”這天,因為自家小孩從樓上扔冰決下去,差點砸到人,杭州東方郡小區有家長在小區貼了道歉信。次日,本報頭版頭條報道了這件事。

  無獨有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預防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

  該《意見》的亮點之處在於,明確了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此外,還明確表示,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對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拋物、墜物”?這已經是個老大難問題。此前,對於高空拋物的處罰多停留在道德譴責、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上,肇事者違法成本相對較低,往往無法形成足够的威懾力,這或許也是此類行為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從法理上看,以往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戒性措施,只在《侵權責任法》第87條中有明確規定。但由於《侵權責任法》僅將高空拋物行為限定在民事層面,導致的結果是,大多數高空拋物案件最終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論是民間還是法律界,都對這一法理困境提出質疑。隨之而來的就是將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入刑的呼聲與日俱增。這次“最高法”出台《意見》,應該是對這類呼籲的一種回應,也意味著“最高法”試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的決心。

  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就像一柄懸在每個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危害性巨大,讓人既驚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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